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聘用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五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并经鉴证机构鉴证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被解聘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一)(二)(三)项解除聘用合同的;(三)依据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解除聘用合同的;(四)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人员不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