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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2009-02-11 17:25: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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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在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以及双方在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中的责任和权利的岗位职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即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按照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因事设岗。岗位设置要体现精干、高效的原则,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七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符合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要求;(五)具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资格;(六)实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按照《黔南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聘用工作主要在本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有的岗位若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必须按照《黔南州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应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该岗位专业、级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具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基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的确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对个别岗位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无法选择合适人选的,经过组织专家严格考评,可以在下一级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低职高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3-5年,在聘期内可以约定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单位在具体设置岗位聘期时可与单位用工聘用期限一致,或短于单位用工聘用期限。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因工作需要可以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因业务技术水平或工作责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经采取培训、教育等有关措施,仍不能胜任的,应变更工作岗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符合《黔南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规定,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对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决定续聘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其他岗位上工作,不愿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经单位批准,也可自谋职业。
第三章 工资与福利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位聘任后,于签订合同的次月起,在聘期内享受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行政领导或职员,可执行其现任岗位工资,也可以选择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但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聘后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后的管理,要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核,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量化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奖惩、晋升等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分为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期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届满后进行的全面考核。年度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平时考核是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是否立即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应在批准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自主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实施。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权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调整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或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要求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岗位。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黔南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规定,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奖惩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和行政处分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把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执业资格、人才流动的必要条件之一,并进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因晋升、降职、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变更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应按新任职岗位重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若变更到非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则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被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向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并可以继续按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行政领导人员或职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达到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时,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既没有聘任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又没有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可保留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能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有伪造学历、资历和业绩成果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聘用双方因聘任或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经主管部门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诉,由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调解或仲裁。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州直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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