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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2009-02-11 17:19:54  作者: 浏览次数:0   来源:互联网 
 

   (试 行)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对我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未聘人员安置的原则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要遵循“分类指导、精简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系统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未聘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一)提前退休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未聘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其中工人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其中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允许提前退休(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者除外)。其退休待遇按《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离休、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黔人通[1994]05号)规定执行。(二)提前离岗事业单位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含中级)和工人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限不超过3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离岗。提前离岗人员不占事业单位编制。提前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待遇按在职人员同等对待,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经单位批准辞退,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暂行办法》人调发[1992]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被辞退人员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由辞退单位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费。(四)辞职自谋职业事业单位在改革时,工作人员申请辞职自谋职业的,经组织批准,按人调发[1990]19号和人调发[1991]14号文件规定办理辞职,并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计发标准按自谋职业后本人上一个月工资额(含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为基数计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15年,满15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2年、3年、4年工资总额的安置费。其经费由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原用人单位与本人的一切关系相应终止,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单位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五)下岗待聘 1、事业单位改革时,未聘人员下岗待聘,待聘期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应提供至少2次以上的上岗机会。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待聘人员可以申请调离或辞职(待聘期满的辞职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安置费),或由聘用单位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托管待聘人员,托管期不超过两年。托管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者,原则上应令其辞职或予以辞退(托管期满的辞职、辞退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安置费),待聘期内享受本人固定工资和一定比例的活工资部分;托管期内享受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托管期满后,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社会保障的有关手续。 2、事业单位应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安排待聘人员。各事业单位要认真清理并严格控制使用临时人员,将原安排临时人员的岗位优先安排待聘人员。 3、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待聘人员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帮助待聘人员提高素质,重新上岗;加强与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联系,为托管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鼓励和帮助待聘人员面向社会争取再就业。 4、事业单位(不含被撤销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时,不得安排下列人员待聘:(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地方工作后不满3年的;(2)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3)归侨和侨眷;(4)残疾人、工伤和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5)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6)因工伤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州直各部门及各县(市)要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二)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督促,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严肃人事纪律。各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工作优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未聘人员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消除疑虑,化解矛盾,使他们自觉服从大局,服从安排。对未聘人员,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关心,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爱护。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不徇私情,不借机打击报复,不搞任人唯亲,按程序办事,不违规操作。对违反人事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州属及各县(市)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未聘人员安置办法。本《意见》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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